关于开展2020-2021年第一学期开学实验室 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16:28:38 浏览次数:

各学院(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实验室安全事项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伤、防水、防盗等方面,具体检查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检查台账、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电气安全、治安安全、化学药品安全、三废排放安全、冰箱安全、气体钢瓶安全、生物安全、放射性安全、水和机械安全、烘箱及电阻炉安全等16项内容,详见《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册》。

二、检查时间安排及要求

1、单位自查

1.1时间:2020年8月30日——9月3日。

1.2要求:各学院(中心)要结合单位自身情况,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对“需整改”项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将实验室安全自查总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9月4日17:00前交至实验室与国有资产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东校区行政楼227室),联系人:刘刚,电话:07168060597。

1.3各单位严格做到每周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检查,填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册》。

2、学校检查

2.1时间:2020年9月7日——9月11日。

2.2要求: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工作小组,按照检查内容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总结整改

经单位自查和学校检查后,学校将对本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检查结果在全校公布,同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4、复查

针对各单位整改情况,学校组织复查,对于整改不达标的单位,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其他说明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工作,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对由于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及时、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引发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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