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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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校危险化学品和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6:28     点击:

各学院、科研中心:

为了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和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校危险化学品和科研实验室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学院、科研中心科研秩序逐步恢复,各学院、科研中心要深刻认识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工作范围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流程、全周期风险点,重点检查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压力容器等;

2.全面排查科研实验室和相关场所,重点检查涉及危化品及生物安全的相关场所;

3.近三年发生过安全事故、前期排查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学院、科研中心作为检查重点对象。

三、工作安排

本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22日)

各学院、科研中心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附件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目录》(附件3)对科研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相关场所、设施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要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按期复核,形成整改工作的闭环管理。各学院、科研中心按照附件4的要求,编写工作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24日前报送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科。没有安全隐患的学院、科研中心需“零报告”。

2.现场抽查(2020年9月)

现场抽查结合开学前实验室安全重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检查组现场发现的问题,各学院、科研中心要逐条整改落实,并形成整改报告,并于9月25日前,将整改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

3.工作总结(2020年10月-11月)

认真总结全校危险化学品和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成绩和经验,总结工作结合实验室安全月活动开展,通报自查自纠工作不力、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

 

附件:

 

 

联系人:刘刚

 

联系方式:07168060597,15549025931

邮箱:495102239@qq.com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pdf】已下载次 附件【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doc】已下载次 附件【 3.易制毒化学品目录.doc】已下载次 附件【 4.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20200810.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