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5 14:38:36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巩固资产清查成果,真实准确反映校属各单位的资产状况,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全面准确落实资产使用与管理责任。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5号)的要求,决定在全校开展资产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资产核实工作。

二、截止日和范围

(一)截止日

2017430日为截止日。

(二)范围

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三、工作步骤

二级单位自行核实并公示,学校集中核实验收。

四、资产核实内容

1.实物盘点。各使用单位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盘点结果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修改。资产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条形码并粘贴,通过本次核实,确保做到资产账、卡、实物、领用人或使用人一一对应。

2.资产使用人核对。各单位按在编人员对所属资产进行一一核对,使用人签字确认,单位公共设备由科室负责人领用或指定专人领用。退休人员的办公设备交回原单位调配给其他人使用,如闲置无人使用,调拨至可用资产周转库(101001);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配备使用的学校资产,经人事处审核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视同本单位人员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并在系统中予以更正。

3.核实后提交材料。各使用单位按要求提交资产核实报告、资产核实明细表及盘亏、盘盈统计表。接受的各类捐赠资产,要作为盘盈资产填报。(见附件:资产核实系列表格及说明)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核实工作。确保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步骤完成国有资产核实和汇总上报工作。

2.各单位(部门)核实时要做到认真仔细,不留死角,确保资产核实质量,数据真实。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核实、未如实填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3.各单位实物盘点后,对盘点后的资产明细结果进行公示,让资产使用人核对自己名下的资产,使用人签字确认,责任到人。

4.文理学院资产核实工作,参照长江大学资产核实方案同步执行,由文理学院负责。

六、土地、房屋核实

土地由基建处核实,房屋由房产管理处核实。

七、时间安排

201755日至519日各单位完成自查并上报;

2017520日至531日对各单位核实结果进行检查。

资产核实工作咨询电话8060806

 

 

 

 

 

 

 

附件:资产核实系列表格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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