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4 15:16:04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1〕37号)要求,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HW01医疗废物(841-004-01)、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900-017-14)、HW16感光材料废物(900-019-16)、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7-49、900-999-49)等。

二、检查整改方式

1.各学院开展自查和整改。

2.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人开展现场检查。

3.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4.迎接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检查。

三、检查安排

(一)全面摸排、自纠(7月5日前)

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参照《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附表2),对本单位内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填写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附表3),建立排查清单(附表1),7月5日前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同时上交附件1和附件3备案(附件1需要电子、纸质版,附件3只需纸质版)。

(二)校内检查(7月10日前)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人参照《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附表2)对各单位实验室危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制度、信息公开栏、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警示标志、废物种类标识等。

(三)迎接检查(另行通知)

接受省、市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健和应急五部门抽查,参考《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附表2)。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整改工作将接受省市相关部门抽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依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要督促产废实验室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三防”要求,规范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室危险废物,根据实验室废物储存能力,及时转运到学校危废暂存间,转运前保证容器密封不漏、箱体完整不破,切勿将废物随意混合,以免产生反应发生意外。

联系人:刘刚

联系方式:07168060597 邮箱:495102239@qq.com

附表:

1.实验室危险废物排查清单

2.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3.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附表下载.doc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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