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时间:2021年09月10日 16:22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学校公用房有偿使用工作安排,拟对各学院2021年度公用房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现依照《长江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暂行)》(长大校发[2021]30号)和《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暂行)》(长大校发[2021]31号)文件启动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测算基准日
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二、职责分工
(一)国资处:收集、汇总各单位提供的定额测算相关数据,并测算出本年度各学院的用房定额。
(二)各二级学院:核定本学院实际使用的公用房,并认真填报、核对数据。
(三)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学工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等单位:提供核算公用房定额的各项支撑数据。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各学院超额使用部分的公用房使用费的收缴。
三、工作安排
公用房定额管理工作将通过《长江大学公用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平台完成,该系统现阶段暂只对各单位用户开放(每单位一个账号,今后将择机对全校个人用户开放),具体步骤如下:
(一)系统测试阶段(9月30日前)
国资处将已建设完成的《管理系统》对各学院开放,并做好用户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数据汇总阶段(10月15日前)
国资处联系人事处(教职工人数、职务、职称等数据)、教务处(实验课时数)、科学技术处及人文社会科学处(科研工作量)、学工处(本科生人数)、研究生院(研究生人数)等单位,提取定额测算所需的支撑数据,并导入《管理系统》。
各学院可登录该管理系统,核对本单位实际用房数据。具体包括:各学院实际使用房屋的数量、面积、位置、使用人及用途、管理人员等数据。
(三)定额测算阶段(10月31日前)
国资处测算各学院2021年度用房定额,并与各学院实际用房比对。
(四)管理实施阶段(11月30日前)
对于各学院实际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按照《定额实施细则》收取相应的公用房使用费。
四、联系方式
国资处联系人:胡继军
联系电话:0716-8060338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