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15:05 点击:
校属各学院:
《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2〕1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1)已于近日颁布实施。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将核定各学院2022年用房定额,学院实际用房面积小于或等于用房定额的部分免费使用,超出用房定额的部分,学院向学校缴纳公用房使用费后使用。为做好用房定额的核定,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现就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信息核实阶段。(11月8日—11月15日)
1、用房情况。具体包括:房间号、面积、用途、使用人的信息。各学院登录“长江大学房产管理系统”(可从学校首页“办事大厅”进入),进入“使用管理”模块,再进入“单位内部调整”栏进行调整。如发现以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各学院可通过系统自行及时更改或联系国资处更改,如发现还有实际使用但未登记的房间,请及时与国资处联系,由国资处负责添加。自查阶段结束后,对于无单位认领的房间,国资处将列入闲置预留用房,分配给有需求的单位使用。
2、人员情况。具体包括:教职工人数(分为行政岗及工勤岗职数、专技岗职数)、在校本科生人数、在校研究生人数(分为博士研究生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姓名及人才层次。
3、教学实验工作量和设备值。具体包括:实验工作量、课程设计工作量、学院设备总值。
4、各学院现有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示范中心、教学中心)名称。
5、各学院发展性指标赋值(科研绩效)。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该项奖励原本应按照该赋值近三年数据的平均值,按照K㎡/万分核定(K系数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由于学校自2020年起公布该赋值相关数据,目前只公布两年,今年的科研奖励测算按两年平均值核定。同时根据现阶段学校房源情况,今年的K系数确定为1。
以上2、3、4、5小条所涉数据,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国资处下发的《公用房定额测算各项数据核对表》(见附件2)进行核实。
第二阶段:需增设用房核实阶段。(11月16日-11月25日)
增设行政业务用房: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国家级学(协)会一级分会、省级一级学(协)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均设在学校的学会给予20㎡业务用房,对有期刊编辑部、GF保密、易制毒易制爆类危化品存放用房需求的教学科研单位各增加40㎡业务用房,由科学技术处和国资处负责核定。各学院符合上述增设要求的,可填报《学院行政业务用房增设申请》(附件3),报国资处审核。
增设学科特殊用房: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各学院核实现用房屋中符合学科特殊用房使用条件的房屋后,列出本院《学院特殊用房清单》(附件4)报国资处审核。
本阶段工作可与第一阶段工作并行,提前启动。
第三阶段:用房定额核算确认阶段。(11月26日-12月5日)
国资处对各学院用房定额进行核算,各学院进行确认。
第四阶段:公用房使用费收缴阶段。
计财处根据国资处核算和各学院确认的结果,对学院实际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收取公用房使用费(收费标准为见《实施细则》)。
请各学院组织专班,认真核实本单位用房定额测算相关数据,借此机会加强对公用房的科学管理,提高用房效率。
联系人:胡继军,联系电话:0716-8060338。
特此通知。
附件1: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2〕136号 ).pdf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附件1: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2〕136号 ).pdf】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2:公用房定额测算各项数据核对表.xlsx】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3:学院行政业务用房增设申请.docx】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4:学院学科特殊用房申报表.xlsx】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