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10:18 点击:
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及各学院(部):
为合理配置公用房资源,进一步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2〕136号,见附件)要求,学校开展各学院(部)2023年用房定额测算及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测算基准日
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
二、职责分工
(一)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牵头负责定额测算相关工作,收集、汇总各单位提供的定额测算相关数据,并测算出本年度各学院的用房定额。
(二)各学院(部):核定本学院(部)实际使用的公用房信息,并认真填报、核对数据。
(三)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等单位:向国资处提供核算公用房定额的各项支撑数据。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各学院超额使用部分的公用房使用费的收缴。
三、工作安排
(一)数据收集阶段(10月13日-20日)
1、各学院(部)确认本单位房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职工号,国资处将在《房产管理系统》中为其开通权限。房产管理人员登录系统对本单位的公用房信息进行核对,内容包括:房屋面积、坐落位置、房间号、使用人及用途等。
2、人事处提供基准日前各学院(部)教职工人数、职务、职称等数据;本科生院提供各学院(部)2023年度本科生人数和2022年度实验课时数;研究生院提供各学院(部)2023年度研究生人数;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供2022年度各学院(部)发展性指标赋值明细。
3、国资处将各单位提供定额测算所需的数据导入《房产管理系统》。
(二)定额测算阶段(10月20日-11月15日)
1、国资处测算各学院(部)2023年度用房定额并与各学院(部)实际用房核对,核对结果向各学院(部)反馈。
2、国资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已核对的各学院(部)2023年度用房定额结果。
(三)收费实施阶段(11月30日前)
依据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结果和《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2〕136号)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学院(部)实际用房面积小于或等于用房定额的,可免费使用;实际用房面积超出定额的部分,将向学校缴纳公用房使用费。
四、相关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确认本单位工作具体负责人,确保提供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2、请各相关单位按工作安排时间节点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相关材料数据发国资处联系人:
3、国资处工作联系人:胡继军;联系电话:0716-8060338;
附件: 《长江大学公用房定额使用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2〕136号).pdf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