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9:32 点击:
关于开展2022年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成本分担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
根据《长江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成本分担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3〕18号)文件要求,学校将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科研仪器设备成本分担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担范围
1.设备类别: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使用方向为“科研”的;
2.时间范围:以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购置时间为准,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
3.经费来源:财政资金。具体包括学校年度预算中的各项经费、追加的“双一流”专项经费以及其他由学校统筹安排的各项教育事业经费等(不含捐赠本金、纵向科研经费、银校合作经费等)。
二、工作流程
1.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筛选出需要进行购置成本分担的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并点对点提供给相应单位(11月22日);
2.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对数据进行复核、意见反馈(11月22日-24日);
3.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单位签订《长江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成本分担确认单》(11月27日-12月1日);
4.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计划财务处(12月4日-6日);
5.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经审核确认的成本分担数额从各单位相关经费项目中列支成本分担费用(12月7日-10日)。
三、相关说明
若有意见反馈,请于11月24日前将材料交至东校区行政楼225办公室或发送扫描件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刘刚;联系方式:07168060584
附件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成本分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