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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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0:22     点击: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一百七十三号)),切实加强和改进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数据基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对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明晰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学校相关资产数据,为加强管理、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提高效益等提供基础数据。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1.清查基准日:以2021年9月30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2.清查范围: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

三、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各二级单位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资产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清查内容和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分工

(一)清查内容

资产清查主要有四个方面: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本次清查包括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担保、房屋使用等基本情况清理核查。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分工

根据《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1.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清查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及构筑物资产清查。

2.学校办公室:负责与学校校名、校徽和名誉有关的权利,网络域名类,以及学校所接受非永久保存捐赠物品的管理。

3.计划财务处:主要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账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资产使用、处置收益上缴等清理与核查、固定资产账账核对清查。

4.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土地、在建工程的资产清查。

5.科学技术处与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等科技类无形资产的清查。

6.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学院等二级单位的图书等)。汇总提交学校图书资料清查表。

7.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器材清查。

8.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非公用房及构筑物资产清查;负责树木类资产清查。

9.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公司出租出借相关资产清查。

10.武汉校区管委会:负责武汉校区房屋(学院所属公用房除外)及构筑物资产清查;负责武汉校区树木类固定资产清查;负责武汉校区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清查。

11.工程技术学院、文理学院参照长江大学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同步进行,分别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查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单位自查、整顿整改、汇总上报五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2021年10月16日-10月19日)

1.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长江大学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中“设备清查”模块进行了测试,编写了“各使用单位资产清查操作说明”(见附件1),并上传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群,便于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下载学习运用。

(二)单位自查阶段(2021年10月20日-11月20日)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具体包括:

1.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用具、装具、文物、陈列品、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单位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资产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

2.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用具、装具、文物、陈列品、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同时;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见附件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清查系列表格)

3.机构变动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分立的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清产核资,由原使用单位编制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实物清点后,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指导下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资产调拨或账目修改,资产调拨或账目修改纸质单据须签字盖章后上交资产信息科审核。

(三)整改阶段(2021年11月21日-11月28日)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11月29日-12月20日)

1.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求各单位提交《2021年本单位资产清查自查报告》(见附件3,资产清查自查报告基本内容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给资产信息科。

六、清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查工作,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清查结果真实有效,确保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本次资产清查情况直接反映出校属各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认真做好资产数据和实物的核查、定点定位工作,认真查找盘盈、盘亏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确保清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资产清查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工作联系及咨询方式:资产信息科电话:0716-8060806

资产管理工作QQ群:150051209

附件1:资产清查操作说明.doc

附件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清查系列表格.rar

附件3:资产清查自查报告基本要求格式 (1).doc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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